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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02执3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潘玉仙、郑志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玉仙,郑志伟,江月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02执3626号申请执行人潘玉仙,女,1956年6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郑志伟,男,1959年10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莲都区。被执行人江月芬,女,1967年8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莲都区。申请执行人潘玉仙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102民初1352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7月27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郑志伟、江月芬一、被执行人郑志伟、江月芬在(2017)浙1102执3626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志伟、江月芬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慧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