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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1民初3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3467张倩与无锡同生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倩,无锡同生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3467号原告:张倩,女,1990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被告:无锡同生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建筑西路599号-1幢九层920。法定代表人:张庆根。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倩诉被告无锡同生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并向原告张倩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因原告张倩经本院通知缴费后,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公告费。为此,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张倩负担。审判员  李正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翎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