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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102执1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骆舟、广西贺达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舟,广西贺达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02执1043号申请执行人:骆舟,男,199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广西贺达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八达东路。法定代表人:林辉,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骆舟与被执行人广西贺达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4)贺八民一初字第5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广西贺达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贺八民一初字第5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国栋代理审判员  何 祁代理审判员  唐万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谢照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