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9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王满辉与重庆刚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满辉,重庆刚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9139号原告:王满辉,男,1968年4月7日出生,苗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彭水县。被告:重庆刚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36号平安.摩卡城市6幢8-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88918759A。法定代表人:刘玉刚,重庆刚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宁宁,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满辉与被告重庆刚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王满辉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满辉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王满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满辉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辛 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范丹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