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执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陈川、泸州同创玛咖酒销售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川,泸州同创玛咖酒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737号申请执行人陈川,男,汉族,1972年2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泸州同创玛咖酒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0946276716。法定代表人张悦。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龙马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泸龙劳人仲案字(2016)216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泸州同创玛咖酒销售有限公司所有款项232548元。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罗 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家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