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执保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献县鑫建建材租赁站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保631号申请保全人献县鑫建建材租赁站,地址献县河城街镇张坊村195号,联系方式1502872****。法定代表人侯万明被保全人于文龙,住辽宁省建平县喀喇沁镇刘家房身村三组020号被保全人吴忠文,住四川省乐山市仁寿县元通乡勇敢村10组本院在审理献县鑫建建材租赁站申请于文龙、吴忠文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献县鑫建建材租赁站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献县鑫建建材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执行员 蔡永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