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刑更1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杨志立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志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1088号罪犯杨志立,男,198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唐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1日作出(2012)许中刑初一字第41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志立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对扣押在案的涉案枪支依法予以没收。刑期自2011年7月20日起至2022年7月19日止。宣判后,同案被告人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2012)豫法刑二终字第2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月10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对杨志立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杨志立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2011年3月、4月,张国林先后两次从杨志立处订购M1A1电动枪、仿CM050电动枪、仿CM050A电动枪等型号的枪支共46支,均为以气体为动力的枪支。2.2011年7月19日,公安民警在对杨志立住所进行搜查时,当场��查出合金仿真枪3支,均系以气体为动力的枪支。罪犯杨志立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9月、2016年2月、6月、11月、2017年3月共获得5次表扬;2017年3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5年上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均为优秀。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杨志立本次减刑考核���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志立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21年4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彦浩审判员  董忠智审判员  赵丽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 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