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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民初33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蒋正与易宇、伍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正,易宇,伍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3338号之一原告蒋正,男,198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山县。被告易宇,男,196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被告伍英,女,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原告蒋正诉被告易宇、伍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原告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9日作出(2016)湘0104民初3338号民事裁定书并冻结了被告易宇、伍英名下的部分财产,现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原告自愿申请解除对被告易宇、伍英名下财产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伍英伍英名下车牌号为湘A×××××小型汽车一辆产权交易手续的冻结;二、解除对被告易宇名下车牌号为湘A×××××小型汽车一辆产权交易手续的冻结;三、解除对被告伍英名下位于长沙市岳麓区麓枫路61号湘麓国际花园7栋1105号房(产权证号:71××65号)的产权交易手续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志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婷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