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刑更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杨新堂绑架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新堂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937号罪犯杨新堂,又名杨庆宝,男,1981年9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郸城县人。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日作出(2010)项刑初字第092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新堂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0年1月12日起至2025年1月11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8月20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3年1月30日对杨新堂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5年8月31日对杨新堂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至2023年3月11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杨新堂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12月份,杨新堂等三人预谋绑架,勒索钱财。2009年12月30日,杨新堂二人在项城市租用被害人张某驾驶的出租车,采用电线勒脖子、持匕首威胁等手段绑架被害人。次日,杨新堂二人给被害人的丈夫打电话,索要现金50000元,在被害人丈夫支付20000元后将被害人释放,杨新堂分得赃款8700元。2010年1月11日,杨新堂等二人到项城市准备再次作案时,被抓获。案发后,杨新堂等二被告人家属退被害人各10000元。该犯系主犯。罪犯杨新堂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5年9月、2016年1月、2016年6月、2016年10月、2017年3月获得表扬,2016年3月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上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改造评审鉴定依次为:优秀、优秀、优秀、良好。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杨新堂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新堂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22年9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进审 判 员 董忠智代理审判员 刘 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冯 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