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1民初1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杨润辉与曾伟、黄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润辉,曾伟,黄凤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1民初1455号申请人:杨润辉,女,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申请人:曾伟,男,196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申请人:黄凤英,女,196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杨润辉与被申请人曾伟、黄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杨润辉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曾伟、黄凤英所有的房屋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杨润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曾伟所有的位于荣县旭阳镇××号成套住宅房屋;二、查封被申请人曾伟所有的位于荣县旭阳镇××号车库;三、查封被申请人曾伟、黄凤英共同共有的位于荣县旭阳镇×1号房屋。四、查封保全申请人杨润辉与担保人虞著共同共有的位于荣县旭阳镇×2号成套住宅。以上房屋查封期间由房屋产权人保管使用,不得转移、变卖及设立其他权利负担。人民法院冻结存款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期限届满未办理继续查封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雪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甘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