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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刑更1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曹耀甫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曹耀甫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1131号罪犯曹耀甫,男,195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许昌县人,大专文化程度,原任许昌市东城区管委会信访办主任。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2012)禹刑初字第677号刑事判决,认定曹耀甫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2年8月31日起至2017年8月30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月10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曹耀甫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8、9月份,曹耀甫利用担任许昌市东城区管委会征地管理办公室副主任职务的便利,在城中村改造房屋及附属物普查过程中,为他人增加面积,非法收受他人20万元。2012年10月16日曹耀甫亲属向检察院退出赃款20万元。该犯有自首情节。罪犯曹耀甫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7月、11月获得表扬;2014年4月、9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6月、10月获得表扬;2016年3月、8月获得表扬;2016年2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自2013年上半年起至2016年下半年止每半年的评审鉴定结果为:一般一次,良好二次,优秀五次。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曹耀甫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曹耀甫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至2017年7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彦浩审判员  董忠智审判员  赵丽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 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