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执22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郑建民与高红兵、曾韶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建民,高红兵,曾韶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604执22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郑建民,男,汉族,1983年8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陆丰市。 被执行人高红兵,男,汉族,1971年2月6号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执行人曾韶清,女,汉族1971年5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关于郑建民诉高红兵、曾韶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4民初96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高红兵、曾韶清应向郑建民支付货款250000元及利息(利息分为五部分,每部分本金为50000元。分别为2016年8月21日。2016年9月21日,2016年10月21日,2016年11月21日,2016年12月21日起按月利息2%记至两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本案案件受理费527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638元,由被执行人高红兵、曾韶清负担2548元。因高红兵、曾韶清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郑建民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经查,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查封处理中,本院依法参与分配。另,本院经向金融、房管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无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0604执220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永嘉 审判员 陈文戈 审判员 秦绪刚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毛晓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