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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3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韩玉环与李传利、李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玉环,李传利,李帅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3336号原告:韩玉环,女,汉族,1957年2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占民,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传利,男,汉族,1964年6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商丘市睢阳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帅,男,汉族,1988年2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震,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韩玉环与被告李传利、李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玉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玉环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韩玉环负担。审判员  李安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常东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