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02执异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传输局、管秋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传输局,管秋香,刘细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02执异9号异议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传输局,地址:黄冈市黄州区八一路41号。负责人严志军,该局局长。申请执行人管秋香,女,194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黄冈市黄州区。被执行人刘细毛,女,197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黄冈市黄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管秋香与被执行人刘细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称:我局作为协助执行单位,在收到(2010)鄂黄州执字第464-3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已告知执行员我局工资由省SSC集中发放,无法扣留刘细毛丈夫梅大庆工资收入,不具备协助条件条件。要求撤销(2010)鄂黄州执字第464-3号、(2010)鄂黄州执字第464-5号执行裁定。申请执行人管秋香称:法院执行没有错误,要求继续执行。被执行人刘细毛未作答复。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管秋香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黄州民初字第10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刘细毛未法定法定义务,查询到其配偶有工资收入,2015年9月10日本院向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传输局送达(2010)鄂黄州执字第464-3号执行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被执行人刘细毛配偶梅大庆在该局的工资收入36000元。2017年4月18日作出(2010)鄂黄州执字第464-5号执行裁定,责令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传输局在擅自支付范围25000元范围内承担责任。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传输局未向本院提交其不具备协助义务的相关证据材料。本院认为:争议焦点问题是,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传输局是否有协助义务。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刘细毛及其配偶梅大庆的财产情况,调查到梅大庆在异议人处有工资收入,依据法律规定工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院即作出扣留应当履行义务部分收入的(2010)鄂黄州执字第464-3号执行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向异议人送达。异议人认为执行员在向其送达文书时告知该单位工资由省SSC集中发放,不具备协助义务条件,但未向本院提交任何书面申请和证据材料。至于异议人认为梅大庆以与刘细毛离婚,工资收入低不宜扣留,本院认为不属于异议人作为协助义务人异议请求范畴。后经调查到异议人未协助本院扣留梅大庆的工资收入,已支付25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7条规定,作出(2010)鄂黄州执字第464-5号执行裁定,责令异议人在擅自支付范围25000元范围内承担责任。综上,异议人作为执行协助人有义务依照法律规定协助案件执行,在(2010)鄂黄州执字第464-3号执行裁定未被撤销或失效情况下向梅大庆支付被扣留的工资收入,导致已支付的款项不能追回,异议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异议请求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传输局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孙 勇审 判 员 孙丽霞代审判员 田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