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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1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尹红岩与被执行人谭东晓、王英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红岩,谭东晓,王英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1执159号申请执行人尹红岩,女,1971年12月10日出生,住虎林市虎林镇。被执行人谭东晓,男,1986年7月19日出生,住虎林市。被执行人王英波,男,1965年4月5日出生,住虎林市。申请执行人尹红岩与被执行人谭东晓、王英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作出(2016)黑0381民初1237号民事调解书,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谭东晓、王英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尹红岩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尹红岩与被执行人谭东晓、王英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尹红岩以被执行人账户余额不足,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虎林市人民法院(2016)黑0381民初12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 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正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