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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6执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李忠明与屈建设、蒲城县建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忠明,屈建设,蒲城县建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6执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忠明,男,197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城关镇重泉南路21号。被执行人屈建设,男,196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白水县城关镇庙前路009号。被执行人蒲城县建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蒲城县罕井镇渭清路南段。法定代表人屈建设,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李忠明与屈建设、蒲城县建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蒲城县人民法院(2015)蒲民初字第029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确认的执行标的为34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7200元,执行费36900元,经执行,被执行人履行324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晓刚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屈晓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民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