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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3执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9-02

案件名称

朱万刚与黄作堂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万刚,黄作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3执439号申请执行人朱万刚,男,1972年1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黄作堂,男,1972年5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朱万刚依据(2016)渝0243民初142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黄作堂其他案由一案中,于2017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54200元及迟延履行金;并负担诉讼费1155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713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黄作堂的个人银行存款信息、彭水县工商局、彭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管理所,对黄作堂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并扣划5114元,因申请人在外地打工,暂时无法支付,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采取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黄作堂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243执439号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可持本裁定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永学审 判 员  王永勇代理审判员  冉龙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彭祖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