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11执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河南国骅置业有限公司与宋海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国骅置业有限公司,宋海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11执929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国骅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宋海东。本院在执行河南国骅置业有限公司与宋海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711民初126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了结案证明,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豫0711民初126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 汤 杰审 判 员 : 刘 浩人民陪审员 :王立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 张 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