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1民初2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王丁钟与林世培、陈丽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丁钟,林世培,陈丽珠,厦门亲亲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11民初2431号原告:王丁钟,男,196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万辉,福建东方格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世培,男,195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告:陈丽珠,女,196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告:厦门亲亲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法定代表人:陈丽珠。原告王丁钟与被告林世培、陈丽珠、厦门亲亲服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丁钟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万辉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世培、陈丽珠、厦门亲亲服装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案件相关事实:一、借款当事人:出借人王丁钟,借款人林世培、陈丽珠、厦门亲亲服装有限公司。二、借款金额:300000元。三、借条出具时间:2014年6月9日借款100000元,2014年8月8日借款200000。四、约定借款期限:未约定还款期限。五、借款利息的约定:月利率为3%。六、本金偿还情况: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经原告催讨,被告仍未还款。故本院对王丁钟主张被告应当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予以支持。七、支付利息情况:无。八、利息如何计算:原告主张以3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4年8月8日之日起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九、林世培、陈丽珠、厦门亲亲服装有限公司的关系:陈丽珠是厦门亲亲服装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林世培是厦门亲亲服装有限公司的监事。厦门亲亲服装有限公司的股东共有林世培与陈丽珠2人。十、王丁钟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林世培、陈丽珠、厦门亲亲服装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3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的2%,自2014年8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承担。综上所述,被告林世培、陈丽珠、厦门亲亲服装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主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在查明事实后,可依法径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世培、陈丽珠、厦门亲亲服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丁钟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以30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4年8月8日起计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被告林世培、陈丽珠、厦门亲亲服装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詹雪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刘 麟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