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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行审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顺德艾虹电器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顺德艾虹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行审383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新城区兴顺大道欣荣路西1号。法定代表人曾宪才,局长。委托代理人崔克娜,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容桂分局科员。被执行人广东顺德艾虹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南区社区居民委员会天河北路西侧南区工业小区8号地(裕安车间2第四层)。营业执照:440681000677532。法定代表人张东虹。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于2016年10月18日作出的顺监容罚字〔2016〕2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生效,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的顺监容罚字〔2016〕2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陈跃北审判员  喻景鹏审判员  韩文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怿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