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5财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黄石市恒大商贸有限公司、黄冈三德板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石市恒大商贸有限公司,黄冈三德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5财保35号申请人:黄石市恒大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市府路287-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576990828J。法定代表人:阮秋生,公司经理。被申请人:黄冈三德板业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浠水县鄂东滨江新区五号楼与二号楼交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321621166G。法定代表人:李春洪,公司经理。申请人黄石市恒大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提出请求:1、依法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位于浠水县鄂东滨江新区五号楼与二号楼交汇处黄冈三德板业有限公司厂区内的锌锭:锑合金锌锭YX-17,6件,计5.805吨;高铝合金锭YX-12B,12件,计10.268吨;铝合金锌锭YX-7,79件,计30.693吨;回炉锭164件,计107.79吨。以上货物共计261件,154.556吨,申请人黄石市恒大商贸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出具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石市恒大商贸有限公司的请求扣押被申请人黄冈三德板业有限公司位于浠水县鄂东滨江新区五号楼与二号楼交汇处黄冈三德板业有限公司厂区内的锌锭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〇一条、第一百〇二条、第一百〇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黄冈三德板业有限公司在湖北浠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82×××99及中国银行浠水支行账号57×××74或其他银行的存款300万元整。二、扣押被申请人黄冈三德板业有限公司位于浠水县鄂东滨江新区五号楼与二号楼交汇处黄冈三德板业有限公司厂区内的锌锭:锑合金锌锭YX-17,6件,计5.805吨;高铝合金锭YX-12B,12件,计10.268吨;铝合金锌锭YX-7,79件,计30.693吨;回炉锭164件,计107.79吨,共计261件,154.556吨。扣押期间由被申请人黄冈三德板业有限公司负责保管。扣押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五千元,由败诉方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申请人在保全期限届满时如若需要申请续行财产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后果。审 判 长 :王金和审 判 员 :宋好切人民陪审员 :王又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 张 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