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2财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汪旸、浙江腾远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汪旸,浙江腾远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2财保49号申请人:汪旸,女,197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衢州市昊天工贸有限公司股东,住衢州市昊天工贸有限公司内(常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雪源,浙江三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浙江腾远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西区大道永昌家园4幢。法定代表人:郑涛,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汪旸与被申请人浙江腾远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申请人汪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腾远建设有限公司账户金额120万元(账户:1、开户行:台州银行开发区支行,账户:51×××56;2、开户行:浙江稠州商业银行台州分行,账户:12×××47;3、开户行: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台州三门支行,账户:68×××18;4、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台州椒江支行,账户:63×××71;5、台州银行椒江洪家支行,账户:51×××43;以上账户户名均为浙江腾远建设有限公司),并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法院生效判决得以顺利执行,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浙江腾远建设有限公司账户金额120万元(账户:1、开户行:台州银行开发区支行,账户:51×××56;2、开户行:浙江稠州商业银行台州分行,账户:12×××47;3、开户行: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台州三门支行,账户:68×××18;4、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台州椒江支行,账户:63×××71;5、台州银行��江洪家支行,账户:51×××43;以上账户户名均为浙江腾远建设有限公司);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郑 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邱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