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8刑初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献生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献生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8刑初474号公诉机关唐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献生,男,1972年4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唐河县,现住唐河县。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7年6月2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4日被唐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公诉刑诉(2017)3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献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小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献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张献生酒后驾驶无号牌手扶拖拉机行驶至唐河县郭滩镇郭滩街时,因琐事与本镇村民乔某发生纠纷,后乔某向唐河县公安机关报警。唐河县公安局郭滩派出所在出警的过程中发现张献生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并于当天在唐河县郭滩镇卫生院对其抽血备检。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张献生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份,其含量是216.10mg/100ml。另查,被告人张献生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献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乔某、张某等的证言、受案登记表、驾驶证信息查询、视频截图、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血醇鉴定报告、前科查询证明及到案经过等证据。以上证据经过当庭质证,被告人张献生无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献生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献生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故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献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陈 卓审 判 员 惠钦贤人民陪审员 甄 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克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