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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4执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崔相伦、付道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相伦,付道欣,平秋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4执676号申请人崔相伦,男,194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执行人付道欣,男,195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执行人平秋田,女,1975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巨民初字第31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6日申请执行,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2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付道欣、平秋田主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崔相伦主动向我院提出撤销本案执行的申请。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巨民初字第31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卫民审判员  何书星审判员  郑守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念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