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9民初1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李业庚与安福县钱山乡大江边水电站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业庚,安福县钱山乡大江边水电站,李金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9民初1288号原告李业庚,男,195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退休干部,住安福县,被告安福县钱山乡大江边水电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9MA35JP0416。负责人周德银,该电站合伙事务执行人。第三人李金生,男,1954年8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住安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业庚与被告安福县钱山乡大江边水电站、第三人李金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业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业庚负担。审判员 李晓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