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02刑初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梁程文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程文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902刑初513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程文(曾用名梁郑文),男,1978年8月1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玉州区。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4月25日被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辩护人范德普,广西三益律师事务所律师。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玉区检公刑诉〔2017〕4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程文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7月12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莠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程文及其辩护人范德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996年,被告人梁程文购买了一支散弹枪私藏在玉林市玉州区仁东镇都甘村其自己房间的床底下。2015年11月11日8时许,民警对该屋搜查时缴获该散弹枪以及7发散弹枪弹。另查明,被告人梁程文于2017年4月25日10时许到玉林市公安局东岳派出所投案自首。经鉴定,该缴获的散弹枪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所规定的枪支。上述事实,被告人梁程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现场指认笔录,指认照片,证人谭某、梁某1、梁某2的证言,户籍证明,玉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枪支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程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程文犯非法持有枪支罪成立。被告人梁程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国家对枪支、弹药的正常管理活动,根据被告人梁程文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程文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4月25日起至2017年10月24日止。)二、扣押在案的枪支依法予以没收、存档、备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吕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文小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