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民初3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大冶市馨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石义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冶市馨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石义银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3048号原告:大冶市馨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馨园小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817417545475。法定代表人郑自强,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家麒,大冶市罗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素莲,女,197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被告:石义银,男,196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冶市馨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石义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冶市馨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冶市馨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向学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伊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