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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执恢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许辉申请执行胡彩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辉,胡彩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恢650号申请执行人许辉,女,1977年4月25日生。被执行人胡彩红,女,1991年5月11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渑民初字第92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许辉申请执行胡彩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渑民初字第9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留锋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邵红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书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