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1执恢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许辉申请执行胡彩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辉,胡彩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恢650号申请执行人许辉,女,1977年4月25日生。被执行人胡彩红,女,1991年5月11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渑民初字第92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许辉申请执行胡彩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渑民初字第9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留锋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邵红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书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