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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刑终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孙涛玩忽职守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涛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刑终65号原公诉机关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涛,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县。居住地:吉林省抚松县。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分别于2015年8月14日、9月23日被取保候审。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涛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2015)靖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孙涛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8月16日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本案发回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2日做出(2016)吉0622刑初90号刑事判决书,宣判后,孙涛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日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9日移送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检察院阅卷,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6月9日阅卷完毕。经审阅卷宗材料,讯问上诉人,决定不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孙涛犯玩忽职守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审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2016)吉0622刑初90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顾人洲代理审判员  张春明代理审判员  王 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于大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