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5民初9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庞某某与史某某离婚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5民初9774号原告:庞某。被告:史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某诉被告史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庞某撤回对被告史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为人民币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 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玮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