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2执1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张立君与于守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君,于守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180-1号申请人张立君,女,1958年3月8日生,汉族,吉林省二轻医院退休职工,住浑江区红旗街。被执行人于守利,男,1969年1月28日生,汉族,梅河口梅河机务段火车司机,住浑江区通化矿务局机关楼。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立君与被执行人于守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立君申请撤回对(2017)吉0602民初1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602民初1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夏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