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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2执1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张立君与于守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君,于守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180-1号申请人张立君,女,1958年3月8日生,汉族,吉林省二轻医院退休职工,住浑江区红旗街。被执行人于守利,男,1969年1月28日生,汉族,梅河口梅河机务段火车司机,住浑江区通化矿务局机关楼。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立君与被执行人于守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立君申请撤回对(2017)吉0602民初1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602民初1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夏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