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3民初1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崔凤江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付金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凤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付金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3民初1384号原告:崔凤江。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科新街1号。负责人:赵汉杰,该公司负责人。被告:付金荣。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审理原告崔凤江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付金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崔凤江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凤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凤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4元,减半收取337元,原告崔凤江自愿承担。审 判 长 杨旭昕人民陪审员 白雨松人民陪审员 XX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潘永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