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民终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黄永波、赤壁市宏艺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永波,赤壁市宏艺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孙必松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民终7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永波,男,1972年2月5日出生,住荆门市掇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长海,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赤壁市宏艺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赤壁市陆水湖大道2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7739484691。法定代表人:陈年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男,1982年4月22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员,住湖北省赤壁市。���托诉讼代理人:鲍泽方,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孙必松,男,1965年1月13日出生,住湖北省钟祥市。上诉人黄永波因与被上诉人赤壁市宏艺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艺建筑公司)、原审第三人孙必松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16)鄂0802民初18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1、孙必松是宏艺建筑公司授权全面负责宏艺建筑公司承接的荆门麒麟.万华城工地劳务承包事务的负责人,孙必松认可租赁合同上的公章是该项目部的公章,且该合同在荆门麒麟万华城项目部签订,租赁物也用于该项目部工地上。宏艺建筑公司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尾部加盖的赤壁市宏艺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荆门麒麟万华城项目部公章的行为应如何认���,本案诉争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的承租方是陶孝还是宏艺建筑公司,一审法院需结合本案证据及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以及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作出综合判断。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主张返还租赁物应基于,1、租赁期限届满;2、解除合同。本案中,一审法院未对该些要件事实进行实质审理,租赁物现在何处,是何状态尚不明确,需进一步查明。3、依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宏艺建筑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一审经实质审理后作出判断。上述问题,关涉本案处理,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16)鄂0802民初187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重审。黄永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丁俊蓉审判员 徐 英审判员 向 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