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13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西安市未央区兴盛物资租赁站与西安富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未央区兴盛物资租赁站,西安富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13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兴盛物资租赁站,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六村堡街办后所寨村,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马超,男,汉族1976年2月5日出生,现住。被执行人西安富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公园南路延伸段8号1排2层04号。法定代表人姬永亭,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兴盛物资租赁站与被执行人西安富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13民初12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富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兴盛物资租赁站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47869.1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西安富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询问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富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并在征信系统记录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相关信息,将西安富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2017年7月日,本院就案件的调查情况,执行措施,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等事项与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兴盛物资租赁站进行了告知谈话,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兴盛物资租赁站未受偿债权547869.1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133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李华代理审判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董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贺 甜打印:相丽华校对:贺甜2017年月日送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