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终10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朱炳南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炳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10018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朱炳南,男,194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成都市青羊区。上诉人朱炳南因诉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王峰、王征力民事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6民初43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朱炳南上诉请求:判令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王峰、王征力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合计人民币2336038元。事实和理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在履职过程中滥用职权、诬告陷害,王征力是诬告陷害的直接责任人。上诉人对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王峰、王征力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应予受理。本院认为,上诉人朱炳南以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及王峰、王征力履行职责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向提起诉讼,其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审裁定对其起诉不予受理正确。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开元审判员 郑 慧审判员 李 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