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9民初3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亚楠与郑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楠,郑浩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9民初3850号原告:张亚楠,女,1993年8月6日出生。被告:郑浩,男,1996年9月22日出生。原告张亚楠诉被告郑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亚楠,被告郑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亚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郑浩返还从张亚楠支付宝账户中转走的20000元;2.请求郑浩以2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7年5月8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我与郑浩原是朋友关系。2017年1月6日晚,郑浩称自己急需用钱,要求我借钱给他,我拒绝后,郑浩就强行推搡并用手掐我的脖子,在我不能反抗的情况下,郑浩用我的手机从我支付宝账户中转走20000元。事后我就报警了,在警察的调解下,我原谅了郑浩,不再追究他的刑事责任。郑浩与我达成协议,于2017年1月7日起至2017年5月7日还清20000元。但时至今日,郑浩一直没有还钱,为保护我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判如所请。被告郑浩辩称,我不同意张亚楠的诉讼请求。2017年1月6日晚上,我确实从张亚楠的账户转走20000元,但是当晚在派出所,在我给张亚楠打条之前我就给张亚楠转了1000元,在1月7日我在打条之后用微信转给张亚楠5000元,1月14日我用支付宝转给她1500元,在1月13日左右张亚楠买手机我出了2000元,1月29日我用微信转给张亚楠1000元。综上,我认为我已经偿还了部分款项,不同意再还款20000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张亚楠与郑浩原系男女朋友关系。2017年1月6日晚,郑浩从张亚楠支付宝账户转出20000元,用于玩游戏,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张亚楠报警。后双方达成和解,并签订书面协议约定:“郑浩于2017年1月6日晚18点30分造成张亚楠颈部及手部皮下淤血、软组织损伤后,从张亚楠支付宝转走20000元整,我们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于2017年1月7日起到2017年5月7日还清,若履行承诺,不追究任何责任,若不履行承诺,到法院发起诉讼”。受害人处有张亚楠的签字和手印,承担人处有郑浩的签字和手印。后,双方和好。2017年1月7日10:54分,郑浩通过微信转账转给张亚楠5000元。2017年1月14日、1月27日、1月29日郑浩通过微信分别给张亚楠转账1500元、500元、1000元。2017年1月10日、1月11日、1月14日、1月17日、1月26日、1月28日、2月14日、2月17日张亚楠通过微信分别给郑浩转账500元、500元、300元、1000元、500元、1000元、1314元、2000元。本院根据张亚楠的申请调取了公安机关的卷宗材料。其中,受案登记表载明:2017年1月6日20时许,郑浩向其同居女友张亚楠要钱,张亚楠不同意,后郑浩采用轻微暴力手段抢走张亚楠手机后从其支付宝里转走2万元人民币。后双方自行签订了和解协议,2017年3月7日,张亚楠来所报警称郑浩抢劫其钱财。2017年1月7日0时13分至至2017年1月7日0时40分的询问笔录载明,张亚楠称:因为其男朋友郑浩昨天下午18时许从其支付宝里转走了2万元,其就报警了;因为其是男女朋友关系,一直在一起生活,挣的钱都在一块花,今天因为他不好好上班还有一些别的生活琐事吵架,后来他还打了她,其一气之下就报警了,其现在想想两人在一起生活,财物分不了太清,其还是协商解决;其不追究郑浩的责任了。2017年3月7日16时20分至2017年3月7日16时41分的询问笔录载明,张亚楠称:其因被人抢劫报案,是2017年1月6日晚上22时左右的事情;当时其和对方家长达成协议了,所以就不报案了,因为对方没有履行协议,近日还总是对其进行骚扰,所以又来报案。2017年3月9日11时32分至2017年3月9日12时30分的询问笔录载明,郑浩称:刚开始给郑亚楠好好说的时候她同意了;转账密码是她告诉的,后来俩人又吵起来了,她又不同意了;除了两万块钱,还有之前在一起的时候花她的6万块钱,其都写了欠条了,到今天为止,那6万块钱还没还,那两万块钱其还了9000元(有转账记录),还给她买了一部价值7000元的苹果7手机。2017年3月10日16时10分至2017年3月10日16时30分的询问笔录载明,郑浩称达成协议之后还钱8000元,还花了6900元给张亚楠买了一部苹果7手机;从ATM机还给张亚楠的母亲3000元,微信转账给张亚楠5000元;1月6日其和张亚楠闹矛盾达成协议后分手,之后过半个月时间俩人又和好了,一个星期前又分手了。2017年3月10日17时30分至2017年3月10日18时的询问笔录载明,张亚楠称今年1月7日之后,大概过了两三天吧,我俩又和好了,之后我俩过了我俩好了一段时间后大概在一个月前吧我俩又分手了;和郑浩达成协议后他还钱了,一共还了我8000元,3000元转我妈芦世艳的账户上了,5000元给我微信转账的;有一部苹果7手机,他出了2500元(是因为他给我手机摔碎了),剩下的钱是我出的,这是我俩和好期间的事情,当时我俩是男女朋友关系。另查,郑浩与芦世艳还有其他民间借贷纠纷诉至本院,该案尚在审理过程中。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审理中,张亚楠主张2017年1月7日郑浩转账的5000元是郑浩打伤赔偿她的费用,而且是在打条之前给付;2017年1月14日是因为郑浩曾从其处拿走2000元给郑浩的哥哥,后又将其手机摔坏后的赔偿费用,1月27日和29日的两笔钱记不清是什么钱了,但不认可是偿还欠条的费用,张亚楠就其上述主张未提供相关证据,其称双方的聊天记录都已经被郑浩删除,无法调取。经询问张亚楠不认可于2017年1月6日收到过1000元。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张亚楠与郑浩达成的书面和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张亚楠依据书面协议起诉要求郑浩返还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张亚楠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认可郑浩已经还款8000元,其中5000元是以微信形式转账,故本院对郑浩关于5000元系偿还诉争欠款的抗辩意见予以采信。关于郑浩辩称的其余款项,鉴于双方系男女朋友,在签订和解协议的一段时间后又和好,二人生活在一起,钱款难以分清,二人之间的金钱往来无法证实系还款,故对郑浩主张的其余款项系还款的意见不予采信。经核算,郑浩应当偿还张亚楠款项15000元,依据双方的约定,郑浩应当以15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张亚楠自2017年5月8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相应利息。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郑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张亚楠15000元,并以15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自2017年5月8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张亚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郑浩负担一百二十五元,由张亚楠负担二十五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