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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民初3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全燕美与梁国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燕美,梁国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3901号原告:全燕美,女,1994年2月25日出生,现住延吉市。被告:梁国建,男,1971年11月11日出生,现住延吉市公新公寓。本院在审理原告全燕美诉被告梁国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全燕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150元),由原告全燕美负担。审判长  张妍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甜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