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民初3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全燕美与梁国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燕美,梁国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3901号原告:全燕美,女,1994年2月25日出生,现住延吉市。被告:梁国建,男,1971年11月11日出生,现住延吉市公新公寓。本院在审理原告全燕美诉被告梁国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全燕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150元),由原告全燕美负担。审判长 张妍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甜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