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6民初1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振圳与林运乾、刘秀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圳,林运乾,刘秀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6民初1518号原告:李振圳,男,198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尤溪县。被告:林运乾,男,197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尤溪县。被告:刘秀红,女,197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尤溪县。原告李振圳与被告林运乾、刘秀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振圳、被告林运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秀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振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林运乾、刘秀红偿还李振圳借款本金55,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6月21日起至2017年6月16日止按月利率10‰计算的利息12,650元。事实和理由:林运乾以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于2015年6月21日向李振圳借款55,000元,口头约定按月利率10‰计算利息,借款期限一年,到期还清本息。借款后,林运乾未按约付息还款,李振圳多次催讨,林运乾均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刘秀红与林运乾系夫妻关系,以上债务发生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刘秀红有共同还款的义务。现李振圳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本院。林运乾辩称,1.欠款55,000元属实,但该笔欠款不是以现金方式交付,而是参与“时时彩”网络赌博形成的赌债;2.借条未约定利息,李振圳要求支付利息没有依据;3.本案债务系林运乾个人行为,与刘秀红无关。刘秀红未作答辩。李振圳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李振圳提交的《借条》,林运乾质证认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借条》中载明的借款并非以现金方式交付,而是其购买“时时彩”形成的赌债。李振圳在庭审中亦承认,本案讼争借款是李振圳、林运乾参与网络赌博“时时彩”,形成的赌债。本院认为,李振圳与林运乾均认可案涉借款系双方参与网络赌博“时时彩”而产生的,《借条》本身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不予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林运乾、刘秀红系夫妻关系。李振圳、林运乾参与网络赌博“时时彩”,林运乾结欠李振圳55,000元。2015年6月21日,林运乾向李振圳出具内容为:“兹向李振圳因生意周转借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55000)期限一年归还”的《借条》一份。此后,林运乾未向李振圳还款。李振圳诉至本院。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审理过程中,李振圳、林运乾均在庭审中表示案涉借款系二人参与网络赌博“时时彩”而形成的债务,故本案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应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刘秀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自己的抗辩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振圳的起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91元,不予收取,全额退还李振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郑腾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林丽平书 记 员 苏晓青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