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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6执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樊永孝与樊启亮附带民事赔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永孝,樊启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6执406号申请执行人:樊永孝,出生于甘肃省宁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被执行人:樊启亮,出生于甘肃省宁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关于申请执行人樊永孝与被执行人樊启亮被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经审查樊启亮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2016年7月28日起2018年1月27日止,樊启亮赔偿樊永孝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等经济损失21050.07元,樊启亮现在监狱服刑,樊启亮不具备执行能力。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军审判员  王新华审判员  郭永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