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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81民初1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孙云林、王凤红等与孙有全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云林,王凤红,秦鹏杰,秦嘉敏,孙有全,孙新全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81民初1099号原告:孙云林,男,1969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林州市,系孙慧芳之父。原告:王凤红,女,1970年3月2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孙慧芳之母。原告:秦鹏杰,男,1992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林州市,系孙慧芳之夫。原告:秦嘉敏,女,2014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孙慧芳之女。法定代表人:秦鹏杰,男,1992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林州市河顺镇井上村***号,系秦嘉敏之父。被告:孙有全,男,1954年9月16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孙新全,男,1952年7月29日生,汉族,住林州市。二被告共同代理人:张永刚,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云林、王凤红、秦鹏杰、秦嘉敏与被告孙有全、孙新全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孙云林、王凤红、秦鹏杰、秦嘉敏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申一博代理审判员  岳颖初人民陪审员  李军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常荣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