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2民初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江叶西与李晓冬、陈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叶西,李晓冬,陈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22民初294号原告:江叶西,男,196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被告:李晓冬,男,197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被告:陈苗,女,198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原告江叶西与被告李晓冬、陈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叶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晓冬、陈苗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原告江叶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苗的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江叶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李晓冬偿还其借款本金250000元,并按月利率1.5%计付利息(从2012年8月3日至起诉之日止利息为202500元,此后至实际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事实和理由:李晓冬由于资金周转需要,于2012年8月3日向其借款400000元,并约定月利率为1.5%。借款后,李晓冬仅偿还其150000元及利息,余款250000元及利息至今未偿还。李晓冬未作答辩。江叶西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及农业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清单。对江叶西提交的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及庭审认证,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江叶西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2012年8月3日,李晓冬向江叶西借款400000元,约定按月利率1.5%计息,当日,江叶西通过农业银行账户向李晓冬汇款400000元;2.李晓冬借款后,已偿还江叶西15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尚欠江叶西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借条约定的相应利息。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李晓冬向江叶西借款,应依照约定偿还。江叶西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李晓冬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江叶西申请撤回对陈苗的起诉,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另行裁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李晓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江叶西借款250000及利息(按月利率1.5%计,自2012年8月3日起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87元,由李晓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廖理飞审 判 员 潘 强人民陪审员 黄晶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 威附注:义务人必须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未及时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