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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7执恢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孙新胜与李克俭、王杏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新胜,李克俭,王杏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7执恢74号申请执行人孙新胜。被执行人李克俭。被执行人王杏兰。本院在执行孙新胜与李克俭、王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李克俭、王杏兰现扣除已付款现再付给孙新胜人民币75000元整;二、付款期限为2017年7月27日前付20000元,下余55000元于2017年8月20日前全部付清;三、如李克俭、王杏兰不按该协议履行,孙新胜有权按原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别无争议。故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7执恢7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李建民人民陪审员  王向东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其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