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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民初2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徐从华与王实、石瑜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从华,王实,石瑜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初2323号原告徐从华,男。195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委托代理人徐娟,系徐从华之女。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实,男,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被告石瑜,女,196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XX、姚倩,湖北法正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从华诉被告王实、石瑜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从华于2017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从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77元,由原告徐从华负担。审判员  陈大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雨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