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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02执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刘子颖与李兆国故意伤害、危险驾驶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子颖,李兆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265号申请执行人:刘子颖,男,生于1975年6月,汉族,高中文化,住巴中市巴州区莲花南巷。被执行人:李兆国,男,生于1994年1月,汉族,住巴中市巴州区曾口镇。本院在执行刘子颖与李兆国故意伤害、危险驾驶一案中,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902刑初2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兆国现在监狱服刑,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丽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小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