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5执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洛绒登召盗窃罪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绒登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5执355号移送单位: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洛绒登召,男,藏族,生于1995年4月7日,住四川省炉霍县。关于洛绒登召盗窃罪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1825刑初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规定履行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4000.00元,被执行人洛绒登召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现正在监狱服刑,表示将通知家人积极履行,执行中通过银行、房产、国土、车辆、房管等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825刑初82号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邹 波审判员 吴国庆审判员 彭宗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彦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