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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5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詹孝树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孝树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25刑初60号公诉机关周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詹孝树,男,1953年5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周宁县,汉族,初识字,务农,现住周宁县,户籍所在地周宁县。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3月3日被周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7年2月27日被周宁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17日由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周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周检公刑诉[2017]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詹孝树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周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政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詹孝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周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01年,为防止野猪损毁农作物,被告人詹孝树在周宁县咸村镇詹家洋村秋竹园11号住处自制土统1支,偶尔用于对付野猪,并将该土铳藏匿于其住处一楼厨房西南侧的柴火堆墙上,至2016年2月15日,该土铳被其主动上缴周宁县公安局。经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该土铳以火药为动力,枪口比动能大于1.8焦耳/平方厘米,认定为枪支。2016年3月3日,被告人詹孝树到周宁县公安局投案。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属实。另查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周宁县司法局出具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认为被告人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詹孝树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土铳一支、周宁县公安局制作的提取笔录、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周宁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被告人詹孝树户籍证明,周宁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指认笔录,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宁公鉴[2016]314号鉴定书、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闽公鉴(2017)276号鉴定书,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詹孝树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长期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上缴枪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经周宁县司法局审前社会调查,认为被告人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综上,对被告人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詹孝树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提收的土铳一支,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熊树海人民陪审员  叶椿美人民陪审员  李妍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叶永康附:法律和司法解释相关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气枪铅弹五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三枚以上的;(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