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81财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江西瑞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詹卫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西瑞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詹卫国,范新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81财保24号申请人江西瑞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瑞昌市人民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黄辉东,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陈志武,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詹卫国,男,196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瑞昌市。被申请人范新红,女,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瑞昌市。申请人江西瑞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詹卫国、范新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詹卫国、范新红名下人民币价值52000元的财产,申请人江西瑞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函作为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瑞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为防止被申请人詹卫国、范新红隐藏、转移财产,有利于案件审结后执行为由,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詹卫国、范新红名下价值人民币52000元的财产,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詹卫国、范新红名下价值人民币52000元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限为一年(从2017年7月28日起至2018年7月27日止)。案件申请费540元,由被申请人詹卫国、范新红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魏 湘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汤恒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