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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9民初3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临沂正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冷秀芝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正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冷秀芝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9民初3999号原告:临沂正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波,山东金星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冷秀芝。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杰,临沭沭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正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冷秀芝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正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4元,减半收取337元,由原告临沂正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德利人民陪审员  孙凯阳人民陪审员  王通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