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921执1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梅增田、代双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增田,代双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1��182-2号申请执行人:梅增田,男,1946年4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代双芳,女,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6月20曰被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小学文化。本院在执行梅增田与代双芳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经查询银行、房产、车辆、工商等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吕世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艳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