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1执1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梅增田、代双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增田,代双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1��182-2号申请执行人:梅增田,男,1946年4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代双芳,女,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6月20曰被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小学文化。本院在执行梅增田与代双芳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经查询银行、房产、车辆、工商等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吕世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艳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