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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民初183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旭权与姜建孟、陈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旭权,姜建孟,陈美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6民初1838号之二原告:陈旭权。被告:姜建孟。被告:陈美玲。原告陈旭权为与被告姜建孟、陈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陈旭权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陈旭权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旭权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旭权负担。审 判 长  蒋欣欣代理审判员  赵银芝人民陪审员  魏章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林霞虹 微信公众号“”